2005年12月2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李某退伙后,还须对损失担责吗?

  钱先生问:
  我和李某、刘某三人合办面粉加工厂,约定共同经营、收益共享、亏损共担。因缺乏必要的技术,我找来好友张某,介绍其参加。李某因原与张某有过不快,表示不同意张某加人,刘某则表示同意。2004年6月我和张某到外地采购加工厂所需设备。不料中途张某开车遇到车祸,所购设备全部报废,损失6万元。李、刘二人相互埋怨,加工厂的经营也受到了影响。去年12月李某提出退伙,我与刘同意。但是去年6月至12月的财务尚未清算,李某退伙后,我清结账目,发现加工厂负债3万元。今年3月,我们找到李某要求分担加工厂债务,李某认为工厂的负债主要是因为那次车祸,而当时他并不同意张某入伙,故他没有责任承担债务且以已经退伙为由拒绝。张某认为我与刘某已经同意他入伙,因此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他理应是加工厂的合伙人之一,车祸损失应由全体合伙人来承担。请问:关于那次车祸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本报作答:对于你提出的问题,首先要明白张某到底是不是合伙人。合伙关系能够比较稳定的存在和延续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有很大关系,这也是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的立法基础之一。《民通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本案中,张某人伙,李某不同意,张某就不能以“多数人同意”为由主张自己是合伙人。张某既不是合伙人,因其过失给加工厂造成的财产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应对加工厂设备报废的5万元损失予以赔偿。